一、受理对象:
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的。“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不需交验居民身份证)。
3、交验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主要社会关系的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3)配偶需要提交结婚证;(4)儿童申请需提交医学出生证明。
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被探望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申请随同配偶、父母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亲属的,一般要求与配偶或父母同时申请;若不能同时申请的,需交验配偶或父母持有的有效探亲签注。
6、原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请一并上交。
7、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
照片要求:背景颜色为白色,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相片尺寸:48毫米*33毫米,人像头部长度:28-33毫米,人像头部宽度:21-24毫米。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和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含数码照片)不予采用。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注:公安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由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