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探亲)
阅读次数:4441 发布时间: 2010年1月8日
   

一、            实施主体:杭州市公安局

二、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            申请对象: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的。“亲属”是指: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公安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委托方应出具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和申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不需交验居民身份证)。

3、交验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主要社会关系的个人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3)配偶需要提交结婚证;(4)儿童申请需提交医学出生证明。

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被探望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申请随同配偶、父母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亲属的,一般要求与配偶或父母同时申请;若不能同时申请的,需交验配偶或父母持有的有效探亲签注。

6、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属于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岗位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探亲,无须出具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7、原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请一并上交。

8、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

照片要求:背景颜色为白色,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相片尺寸:48毫米*33毫米,人像头部长度:28-33毫米,人像头部宽度:21-24毫米。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和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含数码照片)不予采用。

9、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五、办证期限: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证期限为15个工作日(补材料的按补完材料的时间开始计算)。持证签注办理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费100元,一地多次签注100元,一地一次签注20元。(详见浙财综字[2006]114号)

七、受理单位和地址:

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杭州市华光路35号

电话:0571-87280185

 

拱墅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上塘路485号(拱墅公安分局大门旁)

电话:0571-87281856

 

江干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6:30)

办理地址:钱江新城市民之家

联系电话:87008131

 

西湖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浙大路35号(西湖公安分局大门旁)

电话:0571-87281266

 

滨江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滨江区政府大楼群楼,公安大楼一楼办证大厅

电话:0571-87702286

 

下沙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路公安大楼一楼

电话:0571-87283091

 

 

 

                                                                                                            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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