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工作人员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上单位注册地必须在杭州地区内)。
二、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派遣员工前往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单位应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时,提交《浙江省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资格确认书》。
4、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当年度出具的并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的股东证明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除外)。异地申请除法人和股东外,其他人员须提交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和暂住证、鉴证时间已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单位法人签名确认的派遣书。
6、办证时间为15个工作日,户籍非本市人员办证时间为25个工作日(不包括途中、调查及补充材料时间)。
7、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二张。
照片要求:背景颜色为白色,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相片尺寸:48毫米*33毫米,人像头部长度:28-33毫米,人像头部宽度:21-24毫米。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和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含数码照片)不予采用。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9、本须知未说明情况请咨询工作人员。
注:⑴个体工商户只能办理三个月一次赴港、澳商务签注。
⑵公安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委托方应出具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和申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商务异地申请须申请人本人办理)。
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