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如何办理
阅读次数:939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30日

        华侨回国定居的,在拟定居地住满3个月后,或在最近半年之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的,可向拟定居地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的复印件
二、 国外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籍证明
四、 拟居住地的房产证明
五、 健康证明
六、 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七、 如系异地落户的,需到户政部门办理   
         异地落户认定单
八、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校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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